员工丢失了发票,还能报销吗?
职场菜鸟Mary第一次出差,出发前财务部同事提醒她,必须把出差的相关票据保管好,以便回来报销。Mary还特意用一个袋子把酒店发票、车票等都装好。但越害怕越见鬼,Mary回到家发现袋子不见了……
10几天的差旅费,合共1万元的支出,Mary急得眼泪都快出来了,如果公司财务不让报销,这个月不就要吃树叶了吗?
如果员工丢失了发票,就不能报销了吗?
关于“员工报销是否一定要有发票”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员工入职时,应该要仔细阅读公司的制度或员工手册。一些公司倾向于认定事实,即员工确实发生了公务支出,只要有权限的人批准后,则允许报销;而一些公司倾向于认定形式,缺少任何一份凭证,都不允许报销。
如果公司明文规定,发票是报销的必备凭证,那么Mary就只能自吞苦果了。什么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等,对于这个问题都是无效的,公司有权制定自己的报销制度和要求。
我们先来看看,如果丢失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可补救的措施?我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便函〔2017〕127号)的规定,分几种情况去分析。
1. 丢失了“抵扣联”,“发票联”还在
如果在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然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备查。
2. 丢失了“发票联”,“抵扣联”还在
如果情况换过来,丢失的是“发票联”,但“抵扣联”还在。这个时候,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了
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同时丢失了呢?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式,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征管规定,因此,还需要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合规的税务处理。
但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大概的处理建议,如发生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丢失发票单位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就可以作为入账证明了。
鉴于税务政策变动频繁,且各省市有不同规定,建议你在操作前,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6热线,咨询具体的操作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36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31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丢失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
1)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 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 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凭证及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4. 没有发票,费用还能不能税前扣除
费用缺乏合法凭证,还能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大家具体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或者咨询当地的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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