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税负测算
创建日期:2019-11-1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2210
更新日期:2024-12-21
1.计算公式:
费用换算税收(收入额) = 本期经费支出额/ (1—核定利润率)
应交增值税 = 收入额 × 增值税税率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费=应交增值税×7%
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2%
2. 现行计算方法举例(2016年5月1日营改增,3%):
假设本期经费支出为100元,计算要缴纳的税收
增值税:100/(1-15%)×3% = 3.53(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3.53×7%=0.25(元)
教育费附加:3.53×3%=0.11(元)
地方教育附加:3.53×2%=0.07(元)
企业所得税:100/(1-15%)×15%×25% =4.41(元)
税费合共:税费合共:3.53+0.25+0.11+0.07+4.41=8.37(元)
即代表处的税收约占经费总支出的8.37%
-------------------------
【版权声明】
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粤湾商盟”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或邮件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 “粤湾商盟官网”。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文章中的任何内容。
本网站发布的文章及图片,已尽可能对作者来源进行注明,若因故疏漏,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处理相关内容。本网站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