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国内企业的主要类型
如下图,中国大陆的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公司”和“合伙企业”,其中“公司”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中,又分为“普通有限责任(即2个股东或以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仅有1个股东)”。
l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股东只有一人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为有限责任,但对一人公司另有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 经典案例:郎咸平与缪小姐的“一人公司”
郎咸平教授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可谓学富五车,但他的风流韵事也是众人皆知,其先后结婚、离婚6次的风流史从来不是什么秘密,“红颜知已”更是不计其数。吃瓜群众如果从八卦角度,要搞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可以根据如下在“企查查”截取的信息,去网上搜索。本文纯粹是案例分析,所以将会以化名“朗教授”和“M小姐”去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潜在的爆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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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郎教授利用“一人公司”让M小姐背上900万巨债
以下,我们一步步地分析,看郎教授如何利用“一人公司”的漏洞,“掏空”了M小姐,并让其背上了900万的巨债:
1. 郎教授让M小姐注册“一人公司”,埋下定时炸弹
听从郎教授的安排,M小姐于2011年5月26日出资10万元成立“馨源公司”,M小姐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2. 签订《交易合同》并转款
2012年7月12日,朗教授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朗教授向馨源公司购买铜质佛像、铜质上师像、西藏阿里地区佛像、程丛林画作、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等,价格共16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
合同签订后,朗教授向民生银行办理了贷款,由民生银行代朗教授向馨源公司共支付900万元,但馨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朗教授交付货物。
发生纷争后,馨源公司和M小姐称,在收到900万元的当天已按朗教授的要求将这900万元钱款转付给高汉新豪公司(朗教授的儿子和儿媳控制的公司),钱为朗教授实际使用,买卖合同与羽珍本人没有关系。
3. 郎教授以未收到货为由,起诉要求返还900万元
朗教授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说馨源公司没按合同约定交货,要求馨源公司及其股东M小姐返还900万元及利息。
M小姐称,她的公司只有10万注册资本,这家公司是郎教授以她名义设立的壳公司,900万一到账当天,就按朗教授的指令转到了高汉新豪公司了,不应该由她归还。
4. 一审法院判公司归还900万元
上海的法院一审判决:馨源公司收了款而未按合同交付货物,应向朗教授返还900万元及利息。但因为馨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股东M小姐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也许是知道馨源公司没钱付这900万元和利息,朗教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海的中级法院上诉,要求股东M小姐对这9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5. 二审法院判股东就9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M小姐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所以,判决馨源公司向朗教授返还900万元及其利息,股东M小姐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共16.6万元,由馨源公司和M小姐各负担一半。
6. M小姐上诉被高院驳回,房产被郎教授强制执行拍卖
馨源公司和M小姐觉得,这900万元已转给朗教授,现在又要他们归还这900万元很冤枉,向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于2016年9月被上海高院驳回。
后来,由于馨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M小姐的房产被朗教授申请强制执行拍卖。
馨源公司背上的900万元债务,正常情况下由公司承担责任,不涉及股东个人财产,但由于馨源公司为一人股东的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所以法院判决M小姐作为股东对公司的9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承担三轮官司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7. 改道诉讼高汉新豪公司,馨源公司挽回损失
馨源公司和M小姐因此背上的900万元债务并不是小数目,难道就这样算了吗?
2016年年底,馨源公司另向法院起诉高汉新豪公司,要求返还900万元的不当得利。
而高汉新豪公司提供了三份《借款协议》说明,馨源公司通过朗教授及尤某向高汉新豪公司借款900万元,高汉新豪公司已将900万元借款付给朗教授,鉴于M小姐与朗教授之间的特殊关系,高汉新豪公司认为钱给了朗教授等于给了馨源公司。所以后来馨源公司转给高汉新豪公司的900万元为归还借款,并非不得当利。
而馨源公司认为,因朗教授与M小姐之间的特殊关系,馨源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朗教授控制,《借款协议》上的公章并非由M小姐加盖,而900万元的借款也没有进入馨源公司账户,不承认与高汉新豪公司间存在900万元借款。
可是,馨源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盖章是事实,不管是M小姐加盖还是朗教授加盖,盖了章就是有效的,馨源公司无法回避责任,法院确认《借款协议》有效。
可幸的是,高汉新豪公司虽然证明存在《借款协议》并把900万元给了朗教授,却未能证明900万元最后进入了馨源公司的账户。
此纷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虽然《借款协议》有效,但900万元借款并没付给馨源公司,馨源公司未从高汉新豪公司获得借款,馨源公司不需要向高汉新豪公司还款,所以馨源公司转给高汉新豪公司的90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馨源公司。
经历两案一审二审再审共五轮官司,前后历时三年,馨源公司终于摆脱了900万元的债务,但已承担了多轮官司的律师费、诉讼费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股东M小姐的个人财产也因此受到牵连。
8. M小姐更改公司性质
吃一堑,长一智,M小姐于2016年12月29日对馨源公司进行了变更,把公司性质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成有两个股东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如非有较强的风险把控能力,否则不建议设立“一人公司”。 如果确实不想跟其他人合资,则可考虑“夫妻店”、“父子档”、“兄弟档”等搭配成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l 如何规避“一人公司”的爆仓风险?
投资大师索罗斯从父亲那里学到了三条生存法则:
Ø 法则1:冒险不算什么;
Ø 法则2:在冒险的时候,不要拿全部家当下注;
Ø 法则3:做好及时撤退的准备。
对于有可能让你爆仓而“一无所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规避风险?我们也给出了3个规避风险的法则。
法则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编写规范的报表和账册
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企业的资金往来一定要有清晰的记录,日常收入和支出均要开具或收取正式发票,切忌用收据代替发票,以下是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带来不利后果的真实判决案例:
《刘伟杰与上海水路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沪民申1953号,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刘伟杰提供的部分会计账簿也极不规范,不符合会计准则,且大量手写的“收据”均注明其向案外人支某的款项为现金支某,没有任何银行凭证,也不合常理,原审法院认定刘伟杰的举证不能达到公司法的形式要求及实质要求,并无不当,从而认定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则二:坚持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然而,在现行的年报公示制度下,已很少有一人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以下是因有《审计报告》而躲过风险的真实判决: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0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惠美提供了上诉人嘉美德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嘉美德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会计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美德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法则三:股东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18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例外。
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总结:
我们从郎教授和M小姐的案例,解释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公司,随时都有爆仓并让股东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
为此,我们提供了三个提前规避风险的法则:
Ø 法则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编写规范的报表和账册
Ø 法则二:坚持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Ø 法则三:股东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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