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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小心分支机构给你惹事!
创建日期:2021-12-21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1339
更新日期:2024-12-22


  • 分支机构能不能当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不能在经济活动中当保证人?


      对于上述的问题,法律是区别对待的,如果这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取得了法人的书面授权,那么他是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的。


      另一方面,如果这个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那是不可以提供保证的。


      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不能对外提供保障,完全取决于他的法人是不是给了他书面的授权。这里面,大家要注意这个授权必须是书面授权,也就是说它不能是口头的授权。


  • 法人机构要为分支机构“背锅”吗?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讲的“分公司”或者“分厂”,它取得了法人的授权,对外提供了保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这个分支机构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就是说他要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如果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个债务怎么办?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作为这个分支机构的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它是要替这个分支机构来承担保证责任的。


  • 如果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做保证,怎么办?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法人虽然授权了,但是分支机构在订立保证合同的时候超越了授权范围。该怎么办?


      举个例子,假设这个法人在授权里面写得很清楚,我的这个分支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保证的范围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分支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没有按照这个授权来办事,擅自将保证的范围扩大到人民币2000万元,那么对于这个超出的范围该怎么办呢?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这个超出的范围,法律上认为它是无效的,跟没有授权是一个道理的。那么无效以后应该怎么处理呢?


      如果这个无效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有企业法人三方面的共同的过错来导致的,特别是债权人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谁的过错大,谁承担的多;谁的过错小,谁承担的少。


      那么如果债权人没有过错,即使分支机构超出了授权的范围签订了保证合同,也应当由企业法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如果分支机构压根没有授权,怎么办?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压根就没有取得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擅自去和别人签订了一个保证的合同,承担了保证合同里面的义务,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没有取得法律的授权,那么所签订的这个保证合同它是无效的。


      这个合同无效了以后,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呢?


      这和超越授权范围的处理方法有点类似,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那根据各自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仅是企业法人有过错,但是这个债权人无过错,那么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不能签订合同?


      分支机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但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并不是一个经营主体。他只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的正常运转设立的机构,比如说财务部,人事部、业务部等,它们本身并不承担任何的经营职能,和分支机构是不一样的。


      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不能签订保证合同的。


      分支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完全取决于法人的授权,但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一律无效的。


      那么万一企业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了保证合同,应该怎么处理呢?


      这分为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这个债权人明知道企业的职能部门无法承担保证责任,还要和法人的职能部门签订,那么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第二种情况,就是债权人不知道和他签订保证合同的是一个职能部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应当为它的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这个负责不是说要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我们今天探讨了法人的分支机构,能不能在经济活动中当保证人的问题。企业法人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授权范围,并建立制度,对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严格的管理,否则就会给自己“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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