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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筑起劳动用工的防火墙
创建日期:2019-10-18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1230
更新日期:2024-04-25



   这些年做了很多企业清算的案子,很多人以为,是市场的残酷,竞争对手的强大这些外部原因让企业陷入危机,其实根据我们的内部统计数据,超过50%的企业是因为内部问题而瓦解的,而内部问题中,劳资矛盾又是一个高发的区域,以下三个是我们客户的真实案例,但出于保密需要,我们用字母代替了公司名: 

 

   案例1:不签《劳动合同》,名员工压垮一家企业

 

   A企业是一家微型的小超市,2016年2月聘请了一名店长,但一直没有跟店长签署《劳动合同》,店长工资每月10,000元,由A公司股东从私人账户支付。2018年1月,店长因为一次意外发生工伤,她敦促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但遭到了股东的漠视,劳资双方产生分歧,店长愤然辞职,并向劳动局申请立案仲裁,最终仲裁结果如下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已服务24个月,需赔偿24万元

   2.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勒令处罚,追缴保险费及滞纳金合共3万元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用人单位违约解雇,需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合共4万元

 

   最终,A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及劳动部门的处罚合共31万元,对于一家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的现金流造成重大影响,股东被迫对企业进行清算。

 

 

   案例2:员工犯错企业竟然无法解雇,最终只能清算企业

 

   B公司是一家港资产品设计公司,投资人是一名香港人,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仅有3名员工,由于投资人需要兼顾粤港澳三地的业务,因此一个月仅有3天在广州的办公室。投资人也明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早早就跟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没有制定任何的《劳动手册》、《休假和考勤制度》、《绩效考核方案》、《保密协议》等规章制度。

 

   公司运营半年后,投资人发现员工迟到现象严重,早上11点拨办公室电话经常无人接听;而且员工经常无故休假或旷工,工作进度也经常拖延,投资人一怒之下把三个人都解雇了,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工作。

 

   三名员工收到辞退通知后,马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指责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两个:

   1.  公司并没有约定上下班时间,也没有考勤制度,他们从事的时间自由的创意工作,因此“迟到早退”一说不成立;

   2.  公司既没有制定工作目标,也没有岗位职责的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胜任工作”一说也不成立。

 

   劳动管理部门在审阅了双方举证的材料之后,仲裁结果给予劳动者支持,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坚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公司的投资人觉得事情已经闹到这个地步,已经很难跟3名员工继续合作下去,心灰意冷的他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但清算的第一步是要遣散员工,并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开发人员的起薪不低,此次解雇3名员工合共花费经济赔偿金20万元。可见,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没有规章制度,管理就无从谈起。

 


   案例3:员工泄密毁公司多年努力,被直接竞争对手摧毁

 

   C公司是一家网络技术开发公司,3位创始人是大学室友,毕业后撸起袖子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并共同研发一种可穿戴技术。公司聘请了多名程序员一起负责核心代码的开发,但3位创始人都没有公司经营管理的经验。虽然跟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考虑到“保密”和“竞业”的条款。

 

   经过3年的努力,C公司的技术已经获得了一些市场份额,也有将近20万用户的测试数据,正当公司准备向机构融资大展拳脚之时,C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一家竞争对手异军突起,而且核心技术跟自己一模一样。打听之下,才知道是自己的一名员工辞职后,带着核心代码和测试数据库投奔到竞争对手那里。

 

   由于公司没有跟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技术所有权声明》等文件,也没有对核心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所以无法举证员工带走的技术代码的所有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对此,C公司无法对这名员工进行追讨,也无法勒令竞争对手停止抄袭行为,多年的努力和投入很可能付之东流。而且在技术领域,时间就是金钱,由于直接竞争公司比C公司早2周发布了新技术,所以待C公司发布时,反而被市场嘲笑为Copycat,几乎得不到市场的认可,公司只能走向注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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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个都是真实的案例,都是血淋淋的例子,很多用人单位在处理雇佣关系有三个误区:

   1.  招来的劳动者都应该具备职业素养,凡事口头交代原则就好,无需那么正式签署法律文件,彼此心照不宣就好;

   2.  出了问题再解决,用人单位具有纠纷的最终解释权;

   3.  员工哪里懂那么多劳动法知识,找份工作不容易,都会老实待着。


   实际上,劳动管理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是更愿意站在劳动者的一边,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更愿意倾听的是劳动者的举证,所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从下面三个角度去筑起防火墙:


   1. 必须签署基础的法律文件

   A. 《劳动合同》;

   B. 《保密协议》;

   C. 《竞业限制协议》(如行业有相关需求);

   D.  招聘和解雇的规范流程和相关法律文件;


   2. 必须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并让员工签署确认知悉相关条款

   A. 《员工手册》;

   B. 《休假和考勤制度》;


   3. 建议设计绩效考核的相关方案

   A. 《绩效考核方案》;

   B. 《工资和效益分配方案》;

   C. 《工作SOP流程》;


   很多管理者把管理理解为“大棒加胡萝卜”,这种观点也没有错误。但你需要考虑的是,当你使用“大棒”时,当你指出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或“不能胜任工作”时,需要问一下自己,公司有制度吗?有绩效考核方案吗?如果没有,劳动者到底违反了什么?


   同理,对于“胡萝卜”,公司有清晰的分配制度吗?对于员工的效益分配,是有清晰的,可执行的制度,还是纯粹看管理者的心情?如果是纯粹看管理者心情的话,又如何能让员工获得安全感,如何激励他们做出更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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