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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旅行受伤,能算工伤吗?
创建日期:2021-10-2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1536
更新日期:2024-12-22


  • 参加公司旅行受伤算工伤吗?


      有的人认为必须算工伤,因为公司公司组织,公司付钱的活动,出了事公司必须承担责任。而有的人认为,旅游就是娱乐了,都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怎么能算工伤呢?


     正确的回答是:看情况。


     在解释具体情况之前,我们先理清楚工伤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 工伤认定的标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视同工伤的标准;


     所谓视同工伤,即“法律拟制”的工伤,也就是说这种情形本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但考虑到其可能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视作工伤对待,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的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的认定部门和流程;


     工伤认定的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最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工伤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的程序:“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申请的主体;是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 什么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伤亡的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 工伤认定的案例


     2017年,上海某公司组织员工赴日本游轮五日游,员工可自愿参加,目的地日本北海道。李某系公司职工,主动参加了旅游。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脑出血”。李某家属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人社局认为李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某家属不服,将人社局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相关部门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本案例为什么没有被认定工伤?


     李某的死亡,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素,这一点李某家属和人社局双方并无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李某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素。经查,李某参加的赴日本旅游活动,虽由其公司负担费用并代办手续,但并不带有强制性,其公司并未强制职工参加,且此次活动的内容也与工作原因及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此次活动不应当视为李某工作的一部分,因此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要素。


     因此,一定要清楚工伤认定的标准,本案没有认定工伤的标准是,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活动,并非强制性的,因此无法将此次旅游活动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反之假如本次旅游活动是公司的会议加旅游,并带有强制属性,即符合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要素,此时员工受到伤害,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对认定的标准要十分注意。


     总结:


     人社局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不能一刀切说“参加公司活动受了伤”,就一定可以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活动是否有强制属性,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GB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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