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代持?
基于各种原因,有些投资人不想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自己的名字,这些实际投资人就会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以及对股权和股份进行处置。
实践中,股权代持是很常见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们把实际实际出资人叫“隐名股东”,把名义出资人或者代持人叫“显名股东”,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实际出资人找到代持人,说一句:“我来出钱,你来出名”。
什么人都可以委托代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股权代持不是为了规避法律,一般来说是认定有效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准经商办企业,如果他们作为隐名股东委托他人持股,法规是不允许的。
2. 外国投资者通过委托持股,来投资中国和政府禁止投资的领域,这也是不合法的。
隐名股东能不能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不能以自己名义来转让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否则这个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是无效的,为什么呢?
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隐名股东无法绕过显名股东,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
显名股东擅自转让了股权,怎么办?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去解释,2018年3月,张三、李四、黄五三人签订了出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三人共同出资1000万元在上海设立了A公司。
张三持股70%,李四和黄五分别持有15%,均是实缴出资。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张三又和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张三代持赵六30%的股权,赵六把出资款汇入了张三的个人账户。
在公司设立初期,赵六从张三那里陆续分得了公司的部分经营收益,但之后没有再分红。2020年6月,张三瞒着赵六和第三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把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收取了股权转让价款,1年后,赵六才从国家公示平台中得知,张三已经不是股东了。赵六找张三协商无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来经过法院释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三赔偿擅自转让股权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工商登记的材料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而《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就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当中,第三人是没有过错的,故此构成善意取得。《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李四、黄五和第三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当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赵六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协议》虽然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构成了善意取得,隐名股东就不能要求确认无效,只能要求显名股东赔偿损失。
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会不会因债务失去?
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能不能因个人债务被执行,或者被强制拍卖呢?
答案是:如果显名股东有个人债务无法清偿,他为隐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可以被强制执行或强行拍卖。
所以,股权代持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具有不易控制的特点,无非必要,尽量避免这种形式。
如果非要采取,那么也要找那种值得信赖的人来代持,或者找那种具有很强的偿付能力的人来代持。因为一旦你丧失了股权,你还可以要求赔偿。
当然了,在技术处理上,可以考虑代持人把这个股权质押给你做质押登记,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代持人转让股权,需要征得质押权人的同意,这就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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