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针拨动到2020年1月1日,我们也正式进入了21世纪的第三个10年,中国的人均GDP突破了1万美元大关,我们也正式步入了万元美元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顺应新的发展形势,2020年国家实施了多项重磅政策,这些政策对多个细分市场重新划分了规则,将会改变许多企业现有的运行轨迹,它们分别是《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和《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在2020年的第一个工作日,GBAA的团队第一时间为您解读这些新政的精髓:
《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基础性法律,是对中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和创新。
法规内容主要涵盖了:
1. 外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4.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5.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进一步约定了《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细则。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内容主要涵盖了:
1.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
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2. 加强市场主体保护
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3. 优化市场环境
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4.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5. 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
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6. 加强法制保障
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条例》还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和规范检举秩序而制定;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26日公布,共八章四十六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
1. 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
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2. 明确接收检举后的工作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四)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3. 明确检举事项的分级制度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 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5.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一)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三)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肖亚庆于2019年11月30日签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办法共四十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