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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应该如何设计?
创建日期:2019-10-23
来源:粤湾商盟
阅读:1186
更新日期:2024-03-28



    很多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对设计“注册资本”都非常头痛,应该定什么数额比较合理?

 

  • 定高了,会不会承担了过多的风险?

  • 定低了,会不会导致公司很难开展业务?

 

    而关键是,什么是平均线标准?如果都没有标准,怎么衡量高低?

 


  • 在谈数额之前,先看看《公司法》对“认缴”怎么说?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可见,在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的信任基础,也就是公司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承诺,注册资本越大,意味者公司股东愿意承担的责任越大,别人在跟你做生意时,也更有信心。

 


  •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就不用缴纳咯?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逾期缴资,首先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会影响分红和新增资本的优先权;最后,还可能面临罚款。

 


  • 可以申请很长的缴纳期限?

      是的,30年,50年或更长都可以

 


  • 还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吗?


     没有,原则上1元也是可以的。但旧版《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约定,在很多人心中还存在着刻板印象,所以一般情况下,咨询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建议低于3万人民币,贸易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建议低于5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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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有了上述关于注册资本的政策介绍后,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如何设计注册资本,怎样的数额才合理。我们认为需要参考以下几个维度:

 


  • 注册资本的设计需要参考的几个维度:


    虽然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跟股东的现有资产、资信状况无关,但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应该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 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认缴的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有没有竞标或对外展示的需求:有某些行业的投标,招标方会给注册资本设定一个门槛,比如注册资本50万以下的企业不能竞标。或者企业在跟第三方洽谈业务时,会因注册资本过低而处于劣势。

    3. 税票额度的需求:虽然在法规上,增值税发票和注册资本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但如果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过小,承担债务和责任的能力过弱,税局在监管上就会比较谨慎,在企业开业初期,会配以较低的额度和较少的数量。

    4. 企业的经费支出:特别要考虑企业未能达到盈亏平衡前的经费支出,因为当企业现金流紧张时,需要股东决议再投入和办理增资手续,是需要时间的;如果是外资企业,更要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核准手续,所以应该至少考虑企业在达到盈亏平衡点前12个月的经费支出,作为最低的注册资本。

 


  •  股东要缴纳资本,可以打到财务人员或其他股东的私账吗?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将出资款转至财务人员个人银行卡或者其他股东指定的银行卡,这是绝对错误的做法。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向公司账号转入投资款,且一定要在备注中写明是“注册资本”或“投资款”,以便财务入账时有明确的依据。


 

  •  认缴制度下,还需要验资吗?


      政府部门已不再要求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即原则上,企业已经无需再做验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为了保证实缴资本的情况属实,会要求企业提供。


      例如,企业A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其必须提供《验资报告》;又如某私募基金要投资企业B,在做尽职调查时,要求企业B补做验资的程序。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把企业虚假出资和做假账的风险,转嫁给了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有无法清偿的到期债务,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回答是:“很可能要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现阶段的司法判决案例,未实缴的出资股东,多数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这就要警醒投资人,不要对注册资本的认缴轻易许诺。

 


  • 具体案例

     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豫01民终8100号判决显示:


     经查明,被告公司的股东马克静认缴但未实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25日。然对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虽然上诉人马克静认缴出资时间未到,但其未实缴出资是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判定马克静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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